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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指娜麓灣歌舞館、演藝廳、餐飲中心、視聽館及會議廳。

申請使用本場地設施,應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