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4 年 11 月 2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文化園區目
- 附件: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指娜麓灣歌舞館、演藝廳、餐飲中心、視聽館及會議廳。
申請使用本場地設施,應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