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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第 三 章 戰役紀念旗旒之頒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戰役紀念旗旒之頒授

已經獲頒榮譽旗之團隊,爾後續建合於頒授榮譽旗之功績者,除團隊頒授榮譽旗及旗旒外,於個人旗標上加綴表示連續獲得同一旗標次數之星識。

戰役紀念旗旒頒授範圍如左: 一、凡參與戰役之部隊,達成所賦予之任務,並獲得輝煌之戰果者。 二、凡參與戰役之會戰部隊,殲滅 (擊毀、搫沉) 敵優勢兵力或攻佔 (確保) 戰略要域,地形要點,使我軍獲致重大勝利者。 三、凡參與戰役中之戰鬥部隊,具有英勇表現,而足資矜式之團隊。 四、參與作戰之陸軍師級或獨立旅 (營) 之團隊,海空軍及盟軍部隊比照陸軍相當單位辦理。

戰役紀念旗之頒授於戰役或會戰或戰鬥之直後,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後辦理,由參謀總長頒授,或適宜授權代行頒授。

戰役紀念旗旒制式如附圖六,其頒授、懸掛規定如左: 一、有單位旗者,頒授戰役紀念旗旒,無單位旗者,頒授戰役紀念牌,如附圖七,而置放於適當固定位置。 二、戰役紀念旗旒懸掛於單位旗之上端,如獲得紀念旗旒兩面以上者,得同時併綴懸掛,其懸掛位置如附圖八、九。 三、戰役紀念旗旒,如與榮譽旗旒同時併綴懸掛時,以榮譽旗旒居前,紀念旗旗旒居後。

已經獲得戰役紀念旗旒之單位,爾後續建功績合於頒授紀念旗旒者,得頒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