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榮譽旗及旗旒旗標與戰役紀念旗頒授作業規定,由國防部訂定之。
各軍種總部對獲頒有榮譽旗,戰役紀念旗旒 (牌) 之團隊得按其單位性質研訂在主要裝備上髹繪旗牌標識規定,以誌榮典及激勵團隊精神。
獲頒榮譽旗,戰役紀念旗旒,戰役紀念牌之部隊,如番號變更或撤銷得由接編單位續予保留,並載明於隊史,如因使用過久而有磨損破舊情事者,可申請換發。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