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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規費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4 年 10 月 0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為推廣我國華語教育,鼓勵國際人士學習華語並建立我國整體華語教學標準化體系,教育部委由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辦理華語文能力測驗。
  2. 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者,不分測驗等級,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報名費: 一、聽讀測驗:新臺幣二千元。 二、口語測驗: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三、寫作測驗: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四、兒童測驗:新臺幣八百元。
  3. 申請成績複查,不分測驗類型,每一等級收取複查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4. 申請成績單補(加)發,不分測驗類型,每份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證書補(加)發,每份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