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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基金借款單位應依申請計畫切實執行,並受財政部之監督。
  2. 借款單位到期應償還之本息,不能償還或償還不足,且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不合展期規定,經財政部函催仍未償還者,其已貸未撥款部分應停止撥付,並由財政部依借款契約約定辦理及停止其貸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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