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以貸款方式供下列機關(構)、學校,從事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重要建設或投資之用: (一)農田水利會。 (二)地方政府。 (三)私立中等以上學校。 (四)其他經本基金管理會准之機關(構)。 二、配合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月平均撥付地方政府,及該稅款短徵致嚴重影響各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執行之實際需要,經財政部核准,得在本基金自有資金範圍內,協助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專戶資金調度。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