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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鄉(鎮市區)戶口普查所組織規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所置秘書一人,承主任之命,綜文稿及交辦事項,組長二人,主管各該組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酌置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分辦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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