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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鄉(鎮市區)戶口普查所組織規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所主任、副主任,由上級戶口普查處兼派。 左列人員由主任報請上級戶口普查處令派兼任: 一、秘書及普查組組長由兼任導員戶政事務所秘書 (無秘書者,資深人員) 兼任。 二、審組組長,由兼任副主任之主 (會) 計室主任 (主、會計員) 兼任。 三、幹事、助理幹事由戶政事務所職員中遴選適當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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