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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營建、警政、消防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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