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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2.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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