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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海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校設下列各處、室、中心、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保防安全、民事工作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史政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七、醫務所:掌理衛生保健、軍醫行政、衛生勤務、環境衛生、預防醫學及第八類補給品申補之全般事項。
  2. 本校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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