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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謀本部設下列各室: 一、人事參謀次長室,分四處辦事。 二、情報參謀次長室,分二處一中心辦事。 三、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分四處一中心辦事。 四、後勤參謀次長室,分三處辦事。 五、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分四處一中心辦事。 六、訓練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
  2. 參謀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前項之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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