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運動部督導本中心業務之副首長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運動部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 前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得由設有體育運動相關學系之公立大學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以學者、專家身分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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