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運動部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2. 前項監事,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3.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之監事,得由設有體育運動、法律或會計相關學系之公立大學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兼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