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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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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
逾
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運動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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