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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 2 條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指符合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投資人:指以現金投資於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公司之個人記名股東。 三、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四、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指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股份有限公司: (一)其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 (二)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 (三)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 五、國家重點發展產業: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投入國家推動重點發展領域之產業(如附表)。 六、現金投資:指個人於公司設立登記日後繳納現金股款,或為發起設立公司,於公司設立登記日前繳納現金股款。 七、持有期間:指自個人繳納現金股款之日起算,連續持有新發行股份之期間。但個人為發起設立公司,於公司設立登記日前繳納現金股款者,自該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算。 八、公司設立登記日:指公司設立登記表所示准日或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所登載日期。 九、創立:指依我國法令完成公司設立登記。 十、增資擴充:指依我國法令完成增資變更登記
  2. 經濟部得每二年邀請相關產業界、學術界、研究機構與政府機關代表檢討前項第五款規定之用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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