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資人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公司,該公司屬投資創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屬增資擴充辦理增資者,應自公司變更登記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由該公司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投資計畫核准函;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但併同前條第一項提出申請者,免附。 二、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新投資創立公司原始股東名冊或該次增資擴充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認股股數、認股金額或其他相關資料。 四、投資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投資計畫目的、投資項目、經營團隊背景與職掌、預計辦理流程與時間表及預期成果與具體目標;格式由經濟部定之。 五、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或議決該投資計畫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2. 投資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本辦法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前投資符合前條規定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申請人得自該修正發布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3. 申請人依第一項辦理之增資擴充減資後所為者,除該減資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其得申請之投資計畫金額以該增資金額減除減資金額之餘額為限,且當次增資應以執行一個投資計畫為限。
  4.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第一項投資計畫核准函,應副知申請人所在地稅捐徵機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