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人應於第五條投資計畫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算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未能依限完成或投資計畫支出項目變更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或變更,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延長或支出項目變更,應副知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 申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投資計畫者,應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通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完成投資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具函核復申請人,並副知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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