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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器材商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醫療器材製造許可,其領有第九條證明文件,且仍於效期內者,應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文件;屆期未返還者,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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