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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進行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之檢查,經認定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規定者,發醫療器材製造許可;其未符合者,於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得提出複評,並以一次為限。
  2.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收受前項未符合規定之通知後不服者,或依前項規定申請複評經駁回者,得依法提起訴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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