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醫療器材製造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名稱。 二、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地址。 三、許可項目及作業內容。 四、國內製造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之管理代表。 五、國外製造者,代理輸入之醫療器材商。 六、許可編號。 七、有效期限。
  2.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記載事項有變更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並檢附附表二所定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3. 第一項第二款之變更,以門牌整編者為限;涉及遷移者,應依第二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4. 第一項第三款之變更,其申請及檢查程序,準用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5. 第二項變更,準用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三條有關複評規定;第二項及前項變更之核定,不延長原有效期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