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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下列傳染病之危險群或特定對象,實施檢查: 一、傷寒、副傷寒、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二、結病。 三、梅毒。 四、淋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2.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公告時,應同時公告其對象、範圍及檢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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