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施梅毒檢查之對象及範圍如下: 一、有梅毒垂直感染之虞者。 二、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 三、矯正機關收容人。 四、接受徵兵檢查之役男。 五、施用或販賣毒品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高危險群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實施梅毒檢查之對象及範圍如下: 一、有梅毒垂直感染之虞者。 二、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 三、矯正機關收容人。 四、接受徵兵檢查之役男。 五、施用或販賣毒品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高危險群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