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辦法所為之檢查,包括必要之臨床檢查及下列之檢查: 一、傷寒、副傷寒:糞便、血液檢查。 二、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糞便檢查。 三、結核病:胸部X光檢查或其他相關檢查。 四、梅毒:血清檢查。 五、淋病:細菌檢查。 六、其他傳染病:依其特性,得實施必要之理學檢查或實驗室檢驗。
- 前項檢查方式,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需要公告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