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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獎勵者,於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獎勵;已獎勵者,經撤銷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違反本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有關就歧視、性別歧視或年齡歧視禁止之規定,經處以罰鍰。 三、經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處以罰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 五、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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