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對身心障礙者有協助及輔導之優良事蹟,得申請獎勵: 一、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 二、未具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而仍進用身心障礙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