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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構)依前條各款申請者,應依下列組別分別評比: 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機構。 二、私立學校及團體。 三、民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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