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獎勵名額,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並經評審小組視各組別申請獎勵狀況調整分配之,並得從缺。
  2. 主管機關對績優機關(構),除發給獎牌或獎座外,得以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發給獎金。 二、補助參加與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 三、其他具激勵效益之當方式。
  3. 第一項公告及前項獎勵,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