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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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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名額,應由
主管機關
公告,並經評審小組視各組別申請獎勵狀況調整分配之,並得從缺。
主管機關對績優機關(構),除發給獎牌或獎座外,得以下列方式
予以
獎勵: 一、發給獎金。 二、補助參加與
業
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 三、其他具激勵效益之
適
當方式。
第一項公告及前項獎勵,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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