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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構)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獎勵,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獎勵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者名冊及其工作年資。 三、協助身心障礙者措施及實績說明。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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