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並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追蹤考垓環境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命開發、管理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開發、管理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說明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調查報告書,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提出因應對策,於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准後,切實執行。 開發單位未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承諾事項及說明書、評估報告書或調查報告書或調查報告書內容執行,且違反相關法規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依該法規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