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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得調查申請人之戶籍、財產、所得、納稅及其他所需資料;經審後,以書面通知其審核結果。
  2. 前項審核結果不予減輕或免除,或准予減輕應負擔之緊急處置費用者,應通知限期返還第五條第二項地方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之全部或一部費用。
  3. 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之審核,得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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