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土保育費:依本法規定申請使用許可,對於整體環境有一定程行之衝擊影響,為辦理國土保育及環境資源維護有關事項,向申請人收取之費用。 二、影響費:依本法規定申請使用許可,對使用許可範圍外產生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影響,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向申請人收取之費用。 三、可建築土地:依本法規定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內,除必要性服務設施、隔離綠帶或資源保育區外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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