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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第 4 條

  1. 影響費之收取項目及計算公式如附表二、附表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需要,就附表二所列彈性項目調整收取之。
  2. 使用許可範圍跨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者,影響費應依所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面積比例分別計算,並由申請人向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交。
  3. 前二項應收取之影響費,得以等值之使用許可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許可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計其為建築土地所為之土地改良費換算之。
  4.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使用計畫變更,應依第一項規定重新計算,其影響費有增加者,應補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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