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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第 6 條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取影響費前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
  2. 前項影響費應專用於附表二該使用分類之公共設施項目及其相關設備之改善、增建、維護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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