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核准之投資計畫執行進度;如發現申請人資格有未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投資計畫執行有未符合第六條規定之情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含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之認定)、投資計畫核准函或完成證明核發函,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核准之投資計畫執行進度;如發現申請人資格有未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投資計畫執行有未符合第六條規定之情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含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之認定)、投資計畫核准函或完成證明核發函,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