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資人適用第三條規定,應於辦理持有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份屆滿三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條證明書並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減除之投資金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投資人適用第三條規定,應於辦理持有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份屆滿三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條證明書並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減除之投資金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