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官 101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administrative-executor/101-civil-procedure 第 1 題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主張:甲所有之X 地號土地與乙所有之Y 地號土地相鄰,兩 地之界線應為如附圖所示之EF 連線,其中ABFEA 連線之範圍,遭乙無權占用等 語,請問: ㈠若甲請求法院確定X、Y 土地之界線為如附圖所示之EF 連線,乙則抗辯兩地之 界線為AB 連線,而法院認為兩地界線是CD 連線時,應否將甲之訴全部或一部 駁回?(10 分) ㈡若甲請求法院確定EF 連線以西之土地為甲所有,乙於言詞辯論時認諾,法院得 否本於乙之認諾為乙敗訴之判決?(15 分) X Y C E B D F (北) (南) A 第 2 題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茲已屆清償期, 未獲清償等語,提出乙所書立,內容為:「茲向甲借一千萬元,恐口無憑,特立此 據。立據人:乙(簽名)」之借用證一紙為證,請求乙返還一千萬元本息: ㈠若乙否認雙方存在借貸關係,並辯稱甲自始未交付該借款,借貸契約未發生效力, 甲應就其主張「已交付借款」之有利於甲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甲則再主張: 乙若未收到借款,豈會立據?自應由乙就其抗辯「未交付借款」之有利於乙之事 實,負舉證責任等語。請附理由,說明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應由何 人就何事實負舉證責任?(10 分) ㈡若乙辯稱雙方之借貸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借貸契約不發生效力等語, 甲則主張雙方借貸為事實,並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情形等語。請附理由,說明依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就有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事實,應由何人負舉 證責任?(15 分)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類 科: 行政執行官 第 3 題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向甲購買土地,積欠價金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 未付等語,依買賣契約請求乙給付價金一千萬元。乙則否認積欠甲價金,並抗辯縱 甲主張可採,甲曾向乙借款一千萬元,主張以其中六百萬元與甲之請求抵銷。甲否 認有向乙借款情事。第一審法院認定甲對乙之價金債權額為五百萬元,乙對甲之借 款債權金額為三百萬元,且符合抵銷要件,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二百萬元。原告 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㈠兩造對該判決均未上訴,則該判決發生既判力之金額為何?(10 分) ㈡若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其對甲之借款債權金額應為四百萬元,聲明:「原 判決命上訴人(乙)給付之金額超過一百萬元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 人(甲)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則於上訴期間屆滿後,該判決已確定之金額為何? (15 分) 第 4 題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一千萬元,已屆清償期,卻未依約還 款,並提出乙所簽立之借據為證,第一審訴訟程序乙從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陳述,法院為甲勝訴判決,乙對判決合法提起上訴,並主張該借據係甲偽造,且對 甲提起刑事偽造文書之自訴,嗣甲刑事責任部分經判決偽造文書罪確定,然第二審 法院以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拘束之理由,仍依該借據判決駁回乙之上訴。請附理 由,說明下列問題: ㈠乙得否以甲受偽造文書有罪宣告確定為理由,對該第二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 上訴?(10 分) ㈡若乙依前開理由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仍以乙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 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裁定駁回乙之上訴,乙應如何謀求救濟?(15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