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官 107 年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administrative-executor/107-%E8%A1%8C%E6%94%BF%E7%A8%8B%E5%BA%8F%E6%B3%95%E8%88%87%E8%A1%8C%E6%94%BF%E5%9F%B7%E8%A1%8C%E6%B3%95 第 1 題 甲為A 軍事學校學生,因學期成績不及格,遭A 於民國(下同)79 年 10 月25 日予以退學,並自同日起生效。依行為時,國軍各軍事學校退 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規定,甲應賠償其在校期間費用,共計新臺 幣70 萬餘元。A 自甲退學時起,並未積極行使其返還系爭費用請求權。 A 直至93 年間,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對甲上述費用發支付命令,經該 院於93 年11 月3 日核定支付命令,命甲應向A 清償70 萬餘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甲依程序,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臺中地方法院於是以民 事裁定,命A 限期補繳裁判費,然A 並未於期限內補繳,而遭裁定駁 回其訴。A 再於93 年12 月23 日,以函文請甲於94 年1 月20 日前, 清償其所積欠之費用,甲逾期仍未清償。因此,A 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臺中分署(以下簡稱臺中分署)強制執行,甲對此不服而聲明異議。 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95 年4 月27 日以聲明異議決定書,撤銷其所屬 臺中分署對甲所為之執行程序。A 復於94 年6 月1 日以函文請甲於同年 月15 日前,清償上述費用,甲仍未清償。A 乃於95 年7 月10 日,將 本件移送書移送臺中分署強制執行。甲不服,以A 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而消滅為由,於100 年8 月17 日聲明異議。請依法令與相關實務見解, 附理由分析本案甲與A 間成立之法律關係為何?據此關係,A 對甲所應 償還之費用,應進行之程序為何?(25 分) 第 2 題 甲持有土地一筆,位於A 市辦理公共工程範圍內,經B 主管機關核准徵 收後,由A 市政府地政局公告徵收,並函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領取 徵收補償費,因逾期無人領取,A 遂將該筆款項向管轄法院提存。後因 甲死亡,乙自稱為甲之繼承人,向A 領取上述補償費新臺幣(下同) 120 萬元。嗣後,因訴外人丙向A 查詢系爭補償費,始發現遭冒領。A 旋即發函通知乙,要求其於文到翌日起30 日內,繳回上述系爭補償費, 及自領取日至歸還日止,按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之利息(下 稱系爭函文)。乙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不受理;訴願期間,A 將系 爭函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經該署准予A 向乙之存款銀 行,扣押一筆債權金額120 萬元,並撥入A 市庫。乙提起訴願遭駁回後, 續行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A 應給付乙120 萬元及相關利息; 乙其餘之訴駁回。請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我國相關司法實務見解,附理 由分析本件之法律關係,正當程序究應如何進行?(25 分) 第 3 題 甲於民國(下同)99 年10 月12 日,因拍賣取得訴外人乙所有廠房及土 地,該場址遺有「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事業廢棄物一批。A 主管 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 條第1 項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 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 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 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 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 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A 先後於102 年 7 月25 日以函文,命甲應於文到1 個月內,提送「棄置場址廢棄物清理 計畫」辦理系爭廢棄物清理事宜;同年10 月15 日以函文命甲,於文到 2 個月內,將系爭廢棄物清理完畢。然甲均未於期限內辦理,A 乃依同 條項後段規定,於103 年4 月15 日,以函文命甲繳納清理系爭廢棄物 代履行預估費用新臺幣2 百萬元。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於103 年 8 月12 日,以訴願決定撤銷A 之103 年4 月15 日函,由A 另為適法處 分在案。後來,A 遂改以102 年10 月15 日函為執行名義,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71 條第1 項前段暨行政執行法第29 條規定,重新估計清理廢棄 物代履行費用1 百萬元,於103 年9 月11 日,以函文命甲於文到次日 起30 日內繳納。甲對該執行行為聲明異議,又經A 上級機關決定,駁 回聲明異議。甲對上述程序不服,應該如何尋求權利救濟?請附理由詳 述,本案依據法令及司法實務見解,正確應如何處理?(25 分) 第 4 題 甲父親乙,生前未辦理民國(下同)85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 管機關A 核定,應繳納85 年度綜合所得稅新臺幣(下同)1.8 萬元,繳 納期限至87 年9 月15 日。因乙行蹤不明,A 遂將繳款書公示送達,於 88 年2 月9 日發生送達效力,並展延繳納期限至88 年2 月19 日。然乙 於繳納期限屆滿30 日後,未申請復查,亦未繳納應納稅捐,A 乃於88 年 11 月10 日,將該稅捐債務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執行,經該院以89 年3 月 27 日核發債權憑證。後因乙於89 年3 月3 日死亡,A 遂因甲為乙之繼 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應概括承受繼承人之稅捐債務, 並發現甲另有財產可供執行為由,於92 年11 月20 日,以上開債權憑證 為執行名義,將本件綜合所得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B 執 行,B 並於98 年6 月15 日,以函文對甲與他人所共有之土地及其上建 物為查封登記。甲不服,應如何尋求權利救濟,請依據法令及司法實務 見解,附理由分析本案之合法性及主管機關之合法執行程序。(25 分) 參考條文 稅捐稽徵法 第14 條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 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 或交付遺贈。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 稅捐,負繳納義務。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