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官 110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共 3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administrative-executor/110-civil-procedure 第 1 題 甲(成年人,有訴訟能力,住美國舊金山市,在中華民國無住居所)委 任丙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為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 列乙(成年人,有訴訟能力,住臺北市)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下稱北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命乙清償甲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等。試問:北院裁定命甲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否則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於法是否有據?北院之法院書記官在法院 閱卷室會晤來閱卷之乙,欲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予乙,乙當場表 示其雖無法律上理由但拒絕收受等語,法院書記官應如何送達該文書? (30 分) 第 2 題 甲列乙、丙為被告,於民國110 年6 月1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分割共 有物(A 地);並主張:A 地為甲、乙及丙3 人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三分 之一,A 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之情形, 但兩造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因此訴請判決分割A 地等語。請附理由 說明下列問題:受訴法院發現乙於110 年5 月15 日死亡,依法應如何 審理?若乙係在110 年7 月14 日(第一審審理期間)死亡,受訴法院應 如何審理?與乙在起訴前死亡之情形,有無不同?(40 分) 第 3 題 甲列乙(市政府)為被告,向A 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乙抗辯甲所提 訴訟是公法爭議並非私權爭議,A 地方法院為普通法院,無審判權等語。 試問:A 地方法院認乙之抗辯有理由,應如何處理?若本件係甲向B 高 等行政法院起訴,經該法院以其欠缺審判權之確定裁定,移送至A 地方 法院。A 地方法院受理後,如認屬公法爭議其並無審判權者,其處理方 式,有無不同?(30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