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達員 104 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bailiff/104-%E5%BC%B7%E5%88%B6%E5%9F%B7%E8%A1%8C%E6%B3%95%E6%A6%82%E8%A6%81 第 1 題 甲向乙承租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103 年4 月1 日起至104 年3 月31 日止, 租期屆滿應交還房屋,租約並經公證,於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惟甲於租期 屆滿後,並未依約將房屋遷讓返還於乙,乙即於104 年5 月5 日以該公證書為執行 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甲應將房屋遷讓返還,執行法院於104 年6 月6 日前往現場 執行時,發現該房屋現由甲於104 年1 月1 日起轉租於第三人丙占有使用中,執行 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第 2 題 強制執行法第59 條對於查封物保管方法之規定為何?(20 分) 第 3 題 債權人甲以假扣押裁定,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無效果,甲即聲 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0 條之規定,命乙報告財產狀況,執行法院應如何處 理?(25 分) 第 4 題 執行法院因債權人甲之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土地及建物,拍賣條件定為 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土地及建物之底價各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買人 丙僅出總價220 萬元,未列分筆價額;應買人丁則列分筆價額土地115 萬元、建物 110 萬元,但合計總價為240 萬元;應買人戊則出價土地170 萬元、建物90 萬元, 合計總價260 萬元。請就丙、丁、戊投標應買行為之效力,說明執行法院應如何決 標?學說上如有不同意見,亦請併加申論。(30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