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達員 107 年民法概要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bailiff/107-civil-law-overview 第 1 題 甲女於民國101 年3 月24 日知悉其夫A 男與B 女通姦,且育有一女C, 乃於同年6 月12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指稱A 男與B 女 通姦,涉犯妨害家庭罪,因其二人始終否認,直至檢察官起訴後,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送請血緣鑑定,於103 年9 月25 日確認C 為 A 男與B 女所生,A 男與B 女始坦承犯行,甲女隨即於103 年10 月1 日 對其二人請求損害賠償,A 男與B 女為時效抗辯,則甲女之訴是否有理 由?(25 分) 第 2 題 甲、乙、丙三人各自於民國43 年向A 承租土地為建築竹木造房屋,租 約記載租期為一年,然非一定一年一訂,有時係數年換一次約,然逐年 提高租金。迄52 年間始未再正式訂約,然A仍行收租。92 年間至98 年 間甲、乙、丙三人之繼承人甲1、乙1、丙1 三人陸續將竹木造房屋改 建為磚造房屋,因A 輾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B,渠三人改建均未 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迄102 年間B 為使用土地,主張甲1、乙1、 丙1 之租期早已屆滿,其得收回土地,是否有理由?(25 分) 第 3 題 甲、乙、丙三兄弟集資共買A 地,約定借名登記在甲名下,三人亦簽立協 議書,確認其三人對A 地之應有部分各1/3,並將土地交由乙、丙二人使 用。嗣甲將A 地應有部分1/3 登記為丙所有,卻對乙置之不理,乙乃訴請 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嗣甲因不堪負擔土地稅捐, 乃先去函乙,表明願將土地剩餘之應有部分全部移轉登記予乙,惟乙需負 擔土地增值稅,乙未為任何表示。甲即於民國102 年2 月1 日拋棄系爭土 地之剩餘應有部分,並於同年5 月25 日移轉登記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 有。請問甲拋棄該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效力為何?乙是否得對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訴請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名義人為甲所有?(25 分) 第 4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男自民國97 年間即因工作關係往返兩造住所及A 工作室,嗣因乙女於103 年間發現甲男外遇,甲男於104 年間即未再返 回住所,並提出離婚訴訟。然甲男之離婚訴訟獲敗訴判決,其提起上訴, 於105 年4 月15 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另一方面,乙女請求甲男賠償侵 害配偶權之損害,於105 年3 月30 日獲判決甲男應賠償乙女新臺幣20 萬元,甲男於同年7 月7 日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請問甲男之聲請 是否有理由?(25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