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達員 110 年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bailiff/110-%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E6%A6%82%E8%A6%81%E8%88%87%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E6%A6%82%E8%A6%81 第 1 題 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兩造共有A 地,並已協議分割 A 地(下稱系爭分割協議),惟乙拒不履行該協議,爰依系爭分割協議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命乙依系爭分割協議之內容辦理A 地之分割登記。 乙則提起反訴,主張:兩造就A 地並未達成任何分割協議,惟兩造均不 願繼續維持共有關係,爰請求法院判決將A 地變價分割。試問:法院就 A 地之分割方法,應否受甲、乙所為訴之聲明之拘束?(25 分) 第 2 題 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兩造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 契約),由甲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向乙購買A 車,甲已合法解除系 爭契約,爰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請求權,請求判命乙給付100 萬元 予甲(先位之訴);如法院認系爭契約未經合法解除,則依買賣之法律關 係,請求判命乙交付A 車(備位之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甲先 位之訴為無理由,備位之訴為有理由,因而判命乙應交付A 車予甲,並 駁回甲之先位之訴。試問: ㈠僅甲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先位之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時,第二審法院 如認甲之上訴為有理由,應否就備位之訴為審判?(13 分) ㈡僅乙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備位之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時,第二審法院 如認乙之上訴為有理由,應否就先位之訴為審判?(12 分) 第 3 題 某銀樓之數金條遭竊,店家火速報警。警察認為甲涉有嫌疑,立刻前往 甲宅,欲入內搜索。警察抵達甲宅時,因甲不在家,與甲同住之老母A 前來應門,警察出示證件,並向A 說明來意之後,詢問A 是否願意讓警 察入內搜索,A 允許警察搜索。 ㈠警察在甲宅客廳沙發下,發現一包黑色塑膠袋,裝有許多金條。試問: 該包金條得否為證據?(15 分) ㈡偵查中,檢察官獲知甲為原住民,且未選任辯護人,乃通知法律扶助 機構指派律師為甲辯護。爾後,檢察官以竊盜罪起訴甲,向法院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甲表示,自己沒有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依法指定律 師為自己辯護。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0 分) 第 4 題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甲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向臺北地方法院 提起公訴;案經臺北地方法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甲有罪,處2 年6 月 有期徒刑,並宣告強制工作。甲對於臺北地方法院之有罪科刑判決,心 服口服;但強制工作之部分,相當不以為然。 ㈠甲欲上訴,其上訴書狀應向何法院提出?甲之上訴書狀明示就強制工 作部分不服,上訴審法院之審理範圍為何?(15 分) ㈡甲收到上訴審法院審判程序之傳票後,卻後悔上訴,欲撤回之。甲得 如何為之?(10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