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 105 年行政法、工程契約、營建及其相關法規考古題(共 5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civil-engineering/105-%E8%A1%8C%E6%94%BF%E6%B3%95-%E5%B7%A5%E7%A8%8B%E5%A5%91%E7%B4%84-%E7%87%9F%E5%BB%BA%E5%8F%8A%E5%85%B6%E7%9B%B8%E9%97%9C%E6%B3%95%E8%A6%8F 第 1 題 某甲就其所有坐落於A 縣土地,於100 年11 月申請建造農舍,於100 年12 月24 日 取得(100)農舍建字第D 號建造執照,於竣工後,在102 年6 月26 日取得102 年 第E 號使用執照。直到A 縣於105 年初經檢舉,查得核發之D 建造執照,其總樓地 板面積已逾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 條之規定,遂以105 年F 號函撤銷E 使用執 照,並通知某甲於文到6 個月內依建築法第55 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並於變更設計 完妥後重新申請使用執照,逾期未辦或未改正完成,即應視為未依規定申請建築許 可之建物,將移請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查處。試問: ㈠此105 年F 號函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㈡甲不服此105 年F 號函經訴願維持原處分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判決: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處分機關遂以105 年G 號函,將D 建造執照及E 使用執照均撤銷,試問此G 處分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 理由。(15 分)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55 條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 備案: ㈠一、變更起造人。 ㈡二、變更承造人。 ㈢三、變更監造人。 ㈣四、工程中止或廢止。 前項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 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 (100) 農舍建字第D 號建造執照,於竣工後,在102 年6 月26 日取得102 年 第E 號使用執照。直到A 縣於105 年初經檢舉,查得核發之D 建造執照,其總樓地 板面積已逾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 條之規定,遂以105 年F 號函撤銷E 使用執 照,並通知某甲於文到6 個月內依建築法第55 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並於變更設計 完妥後重新申請使用執照,逾期未辦或未改正完成,即應視為未依規定申請建築許 可之建物,將移請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查處。試問: ㈠此105 年F 號函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㈡甲不服此105 年F 號函經訴願維持原處分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判決: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處分機關遂以105 年G 號函,將D 建造執照及E 使用執照均撤銷,試問此G 處分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 理由。(15 分)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55 條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 備案: ㈠一、變更起造人。 ㈡二、變更承造人。 ㈢三、變更監造人。 ㈣四、工程中止或廢止。 前項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 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15 分) 第 2 題 工程契約履約期間,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指派工程司駐場,代表機關監督 廠商履行契約各項應辦事項。一般而言,有那些職權機關會授與工程司?(15 分) 第 3 題 某機關辦理工程驗收時,發現有數個工項,承商施作結果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 按其不符內容之程度及範圍亦不全然相同,則依政府採購法第72 條第1 項規定,應通 知廠商處理的方式可有那幾種?(10 分)若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 能先行使用,在那種情況下,機關可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10 分) 第 4 題 請說明公共工程承包商可以申請展延工期之事由有那些?(15 分) 第 5 題 請依據政府採購法第85 條之1 有關公共工程採仲裁處理爭議,逐一回答下列問題: (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㈠該條適用那些政府採購爭議? ㈡符合那些程序下,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