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行政 107 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coast-guard-admin/107-criminal-law-procedure 第 1 題 屏東籍某漁船之外籍船員甲、乙,因不滿長期受船公司拖欠工資,乃共 謀脅持船長A 及漁船作為籌碼,要求船公司支付鉅款。某日,漁船航行 至公海捕魚,甲、乙依計持刀制伏A 並將之監禁於艙房內,進而,甲以 手機透過國際漫遊擬通知船公司,限期將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匯至 某海外帳戶,否則,即殺A 棄屍入海並將漁船劫持至菲律賓。孰料,當 日,手機電訊公司之國際漫遊系統因故障而斷訊,致甲通話未果,無計 可施。甲、乙茫然駕駛漁船於大海一日後,經船長A 曉以大義,應允宥 恕後,二人終放棄計畫釋放A,並折返屏東。問甲、乙之刑責如何? (25 分) 第 2 題 警員甲巡邏途中,見A 形色慌張,騎乘機車徘徊於街道上,經攔下盤查, 始發現其乃昔日情敵,甲明知無權搜索,出於挾怨報復,欲搜索A 身體 及其隨身背包,但遭A 當場反對,抗拒過程雙方發生肢體碰撞,激怒下, 甲施展跆拳道強將A 壓制於地。在檢查A 背包時,發現內有提款卡5 張及現金5 萬元,甲懷疑A 係詐騙集團之取款車手,遂扣住背包並將A 押回警局進行訊問,途中,甲突生貪念,將保管中之A 背包內現金,抽 取3 萬元私吞入己。試問依現行刑法之規定,甲之上述行為應負何刑責? (25 分) 第 3 題 甲於考取司法官前曾任職臺北市政府政風處科員,於科員任內曾經辦某 處長乙圖利私人案件。後因考取司法官,遂將乙涉案移交後手丙科員承 辦。後甲於任職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時,檢察官以乙涉犯圖利罪提起 公訴,則甲應否自行迴避?(25 分) 第 4 題 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 品之罪,惟其於第一審與第二審審判中均否認犯罪,如其於提起第三審 上訴時陳明確有轉讓第二級毒品之事實,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94 條第1 項 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 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最高法院得否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 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 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將原第二審判決撤銷並自為判決?(25 分)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