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行政 103 年公司法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commercial-administration/103-company-law 第 1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A 公司)監察人甲為B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B 公司) 法人代表。監察人甲召集A 公司股東臨時會,作出解任董事(兼董事長)乙、補選 B 公司為董事之決議,嗣後甲再召集董事會,經全體董事出席而為選任董事丙為董 事長之決議。丙即代表A 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解任董事、補選董事以及董事長變更 之登記,假設申請時所檢具之書類,均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形式以及其他手續相關 事項。試問: ㈠甲所召集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是否適法?若非適法,則股東臨時會解任及補選 董事之決議、董事會改選董事長之決議是否有效?(20 分) ㈡若該股東臨時會或董事會之決議無效,則主管機關得否否准該等登記之申請?依 據為何?(20 分) 第 2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置董事3 人,經股東會決議選任甲、乙、丙為董事,3 人就 任後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甲召集董事會,3 人全部出席並選任甲為董事長, 某日3 人偕同監察人於搭車前往工廠勘察途中,不幸發生車禍而全部罹難。試問: ㈠剛受讓取得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點五股份不到5 天之丁,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時,依公司法規定應否許可?(15 分) ㈡持有1 仟股之股東,若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法院得否選任之?是否因少 數股東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而有不同?(15 分) 第 3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因全球景氣嚴重衰退而虧損累累,致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 債務,於是董事長甲即召集董事會討論因應對策。董事9 人全部出席董事會,於決 議是否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時,5 人反對聲請,所以,甲未能代表公司向法院聲請 宣告破產。結果,任由債權人先後向A 公司請求清償,致使後請求之乙等債權人全 部未獲清償。試問:乙等未獲清償所受之損害,得否依公司法第23 條第2 項之規 定請求投反對票之5 位董事賠償?(15 分) 第 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時,尚登記有臺中及臺南分公司,然設立登記後籌備至第 6 個月,僅臺南分公司開始章程上規定之主要營業項目。試問:主管機關得否依公 司法第10 條第1 款之規定命令解散A 公司?(15 分)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