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警察人員 109 年偵查法學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criminal-police/109-%E5%81%B5%E6%9F%A5%E6%B3%95%E5%AD%B8 第 1 題 甲於108 年12 月7 日中午某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某巷 口附近,適有未滿14 歲之A 女參加學校活動結束後,獨自行走於該處, 竟將A 女強行拉進其所駕駛之汽車內,載往不詳地點,以非法方式剝奪 A 女之行動自由,隨即違反A 女意願,予以強制性交得逞後逃逸。嗣A 女於同日下午某時許,告知其母B 女上情,由B 女陪同前往某醫院驗 傷、採證,經該院人員主動通報警察前往處理,將採得DNA 型別輸入 檔案資料庫。旋由員警乙開始調查,調閱巷口監視器影音檔案,分析、 過濾影像,及經A 女指認後,發覺甲為犯罪嫌疑人,於翌日(即同年月 8 日)下午某時許接獲線報,旋即掌握甲行蹤,認情況急迫而逕行拘提, 於執行後即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員警乙乃因蒐集證據之必要,違反甲 之意思,強制採取甲之唾液,經送鑑定比對結果與前開建檔資料相符。 案經檢察官偵結起訴,於審理中甲否認犯罪,聲請傳喚A 女到庭作證, 惟A 女出具醫師診斷證明書顯示已罹患嚴重之創傷症候群,不願再回憶 該件往事,法院傳訊B 女除供述A 女向其哭訴情節外,並陳明A 女已 離家出走暫不知去向之情況。法院乃不待A 女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欲審 結案件。甲就下列主張是否有理由?試申論之。 ㈠警方逕行拘提甲及未得同意強制採取唾液,其程序俱屬非合法。(15 分) ㈡A 女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若採為有罪證據之一,侵害甲受憲法保障 之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10 分) 第 2 題 甲擔任俗稱車手角色參與由乙發起而組成之電信詐欺犯罪集團,該集團 成員分別佯裝電信公司與銀行人員,假借參加某銀行彩券抽獎名義,先 由該詐欺犯罪集團成員丙,於108 年2 月20 日向被害人A 男佯稱:「你 抽獎中了頭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預先支付10 %稅金後,獎金即 匯入你帳戶。」使A 男信以為真,如數交付10 萬元款項與甲。復於同 年3 月15 日再向A 男佯稱:「稅捐稽徵機關表示需完納20%稅金後,始 得匯入中獎獎金。」使A 男再陷於錯誤,仍如數交付不足稅款10 萬元 於甲後,A 男至此始驚覺有異。嗣同年4 月5 日該詐欺犯罪集團成員丙 再次實施詐騙行為,要求A 男再繳交保證金10 萬元,A 男乃與警方配 合佯裝受騙,由警方提供玩具鈔面額共計10 萬元,交由A 男帶同員警 丁至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丙指示之地點與甲見面,並將上開玩具鈔交與 甲,旋為員警丁當場逮捕而未能詐得該10 萬元。試問甲應構成何罪?員 警偵查程序是否合法?請申論之。(25 分) 第 3 題 甲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 有、販賣,竟意圖營利,以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108 年8 月10 日凌晨1 時許、同年9 月1 日下午某時許、同年9 月15 日上午某時許, 撥打至乙行動電話並互相傳送簡訊,雙方各約定以2,500 元、5,000 元、 1 萬元交易海洛因後,乙先於該當日匯款至甲某信託銀行帳戶內,甲再 將海洛因郵寄至乙之澎湖處所,利用不知情郵務人員完成交付,並藉此 營利。甲復於同年10 月20 日上午某時許,以上開聯絡方式,與乙約定 以1 萬元交易海洛因後,即指示某不知情之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李子」 成年男子,在高雄市某便利商店前交付海洛因與乙,並收取價金1 萬元, 「小李子」再將價金轉交甲,甲則藉此營利。嗣甲向警方供述毒品海洛 因係向丙購得,警方乃將丙移送檢察官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 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並經再議駁回確定。試問甲應如何論罪? 其主張所為應屬集合犯及供出毒品來源應減輕其刑,是否有理由?請詳 細說明之。(25 分) 第 4 題 甲明知槍砲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非經中央主管機 關許可,不得非法販賣、運輸,且為行政院依法公告之管制進出口物品, 未經許可不得私運進口入境臺灣。於108 年9 月上旬某日,接受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勇哥」之成年男子委託,自菲律賓馬尼拉市某處,透 過不知情之物流公司,將持有綽號「勇哥」所有之30 把制式手槍,以海 運方式寄送至高雄港。經不知情之報關行報關理貨後,甲則於同年月下 旬某日,駕駛自小貨車,前往某貨運公司服務處,冒用「湯瑪士」之名 義,在客戶簽收單上偽造「湯瑪士」之署名,佯稱其為「湯瑪士」本人, 再將該偽造之簽收單交與某貨運公司承辦人,使某貨運公司之承辦人誤 信甲為「湯瑪士」本人後,旋由甲領取該貨物離開。嗣甲明知上開私運 進口之制式手槍,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勇哥」之成年男子所有, 於取得該制式手槍後,因需款孔急,竟另行起意,將該制式手槍據為己 有,並自同年10 月12 日起至同年月14 日止,以每把約新臺幣30 萬 元之價格,在高雄地區將該30 把之制式手槍,分為6 次販賣予姓名年 籍不詳之某成年男子。嗣經警方執行通訊監察,得悉甲涉嫌走私制式手 槍,並運輸進入臺灣後私吞入己,經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到案後, 主動供述前開販賣制式手槍之事實,警方始知悉整個犯罪全貌。試問甲 如何論罪?其自動供承之販賣制式手槍罪部分,有無刑法第62 條自首 規定之適用?請申論之。(25 分)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