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廉政/財經政風 101 年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概要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financial-integrity/101-%E5%85%AC%E5%8B%99%E5%93%A1%E6%B3%95-%E5%8C%85%E6%8B%AC%E4%BB%BB%E7%94%A8-%E6%9C%8D%E5%8B%99%E8%88%87%E6%87%B2%E6%88%92-%E6%A6%82%E8%A6%81 第 1 題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第24 條所稱之「公務員」?請說明之。 (25 分) 第 2 題 公務員投資新設股份有限公司並任發起人,持股不超過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 十,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25 分) 第 3 題 公務員經營商業者,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第4 項之規定,應先予撤職。在此所 稱之「撤職」,與公務員懲戒法第9 條所規定懲戒處分種類中所稱之「撤職」,其 意義是否相同?請說明之。(25 分) 第 4 題 公務員之違反職務義務行為已經主管長官予以懲處,可否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審議?如相反地已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予以懲戒,主管長官可否再予以懲處? (25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