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廉政/財經政風 115 年公務員法概要考古題(共 3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financial-integrity/115-%E5%85%AC%E5%8B%99%E5%93%A1%E6%B3%95%E6%A6%82%E8%A6%81 第 1 題 甲為部會科員,因涉重大公務違失,機關擬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一次 記二大過免職。過程中發生:1.考績委員會以「監視器錄影事證明確」為 由,為求效率,未給予甲陳述及申辯機會,逕行決議免職;2.機關為避免 甲於救濟期間留任影響業務,於免職確定前發布先行停職命令。甲抗辯: 停職形同未審先判,違反無罪推定與服公職權之保障。試問: ㈠機關未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此程序瑕疵對免職處分之效力有何影 響?(15 分) ㈡機關發布「先行停職」之法理基礎為何?甲之違憲抗辯是否有理由? (15 分) 第 2 題 甲具雙重國籍,明知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禁令,卻於公職報到時,蓄意於 具結書上隱匿其外國國籍而獲派代任用。甲任職三年期間,以代理科長 身分對外作成多件行政處分。嗣後其雙重國籍曝光,機關依法「撤銷其 任用」,並命其全數返還三年來受領之俸給。甲不服,抗辯如下:一、其 既自始不具法定公務員身分,任職期間作成之行政處分應屬無效。二、 其確實提供勞務且國家已實質受益,基於勞務對價性,機關不得追還薪 津。試問: ㈠甲任職期間所為之行政處分效力為何?(20 分) ㈡機關命甲返還全數俸給,是否適法?(20 分) 第 3 題 甲為市政府課員。選舉期間,甲以虛擬形象(VTuber)隱匿真實身分, 擔任某候選人網路直播節目之固定來賓,於節目中明確呼籲網友投票支 持該候選人。此外,甲與候選人事先約定,將直播期間觀眾贊助之金額 按比例分潤,作為甲的出席報酬。機關查獲後擬予懲處。甲抗辯:第一、 其全程匿名未顯露公務員身分,純屬個人言論自由;第二、分潤金為網 友自發贈與,非屬商業兼職營利。試問: ㈠甲隱匿身分於直播中呼籲投票,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甲之 言論自由抗辯是否有理由?(15 分) ㈡甲定期出席直播並獲取「贊助分潤」之行為,依公務員服務法應如何 評價?(15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