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 98 年民法總則與親屬篇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household-registration/98-%E6%B0%91%E6%B3%95%E7%B8%BD%E5%89%87%E8%88%87%E8%A6%AA%E5%B1%AC%E7%AF%87 第 1 題 何謂住所?民法上之住所有幾種?請分別釋明之。又「未成年子女」及「夫妻」之 住所各應如何認定?(25 分) 第 2 題 請依民法規定,釋明下列法律概念:(25 分) ㈠請求權 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㈢要式行為 ㈣除斥期間 ㈤無權處分 第 3 題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89 年結婚,婚後生有一子,因該子年幼時即送至美國讀書,乙 為照顧該子亦同赴美國居住,未料甲於民國96 年間結識丙女,並於97 年以乙惡意 遺棄為由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並取得勝訴確定判決。而後,丙女因信賴該判決而與甲 結婚,乙女後來回國時始發現該情事。試問甲、丙之婚姻有效與否?又丙對甲得主 張何等權利?(25 分) 第 4 題 甲男乙女結婚,婚後乙又結識丙男並發生性關係,而後乙生下一子丁,同時甲因察 看乙女之手機短訊發現乙、丙之關係,進而懷疑丁非其子,經DNA 鑑定後,確定 甲與丁並無血緣關係。試問甲與丁於法律上有無親屬關係?又丙於法律上可否主張 丁為其子女?(25 分)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