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 98 年移民政策與法規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household-registration/98-immigration-policy-law 第 1 題 試說明下列各詞之意義。(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㈠台灣地區人民 ㈡居留 ㈢跨國人口販運 第 2 題 大陸配偶進入台灣後,得否為下列行為,試說明之。(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㈠經營家鄉小吃店 ㈡參選縣長 ㈢擔任軍官 第 3 題 甲為在台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乙為大陸地區人民。試說明甲、乙為下列行為時,究 應適用何地之法律?(每小題10 分共40 分) ㈠甲乙在台北兩願離婚 ㈡甲在北京將其台灣之A 地贈與乙 ㈢乙在上海毆打甲 ㈣甲在深圳收養設籍在四川之丙 第 4 題 設籍重慶之甲男於1946 年與同鄉之乙女結婚,1949 年甲男與國民政府播遷來台, 並於1951 年在台北與丙女結婚,1986 年在高雄與丁女結婚;嗣後甲於1988 年返鄉 探親時方知乙女已於1956 年改嫁戊男,甲遂與己女結婚並在蘇州定居。試問上述 各項婚姻之效力如何?(25 分)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